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单位必须是凭借合法合理的理由才能够将已经进入公司开始工作的职工辞退掉的,比如说还是试用期的员工就被检验出完全不能担任这个工作的,或者在职期间不遵守公司的规定甚至出现了侵害公司的行为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